裁判要旨
法定权利的放弃应予以明示,尽管《票据贴现协议》中追索权条款被划去,但涉案银行并未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追索权。换言之,划去有关追索权的内容并不等同于放弃权利,而应理解为合同双方未对追索权予以约定。
案例索引
《广州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1628号】
争议焦点
合同中有关权利内容的划掉是否等于放弃?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
(一)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的法定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浦发银行广州分行通过贴现从广电公司处取得汇票,成为持票人。广电公司作为案涉汇票的背书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出票人东电公司的案涉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有权向出票人东电公司及背书人广电公司行使追索权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
(二)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未放弃对广电公司的追索权
法定权利的放弃应予以明示。根据本案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尽管《票据贴现协议》第10条追索权条款被划去,但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并未在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对广电公司的追索权。换言之,划去有关追索权的内容并不等同于放弃权利,而应理解为合同双方未对追索权予以约定,浦发银行广州分行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本案中,《票据贴现协议》“其他约定条款”的内容载明浦发银行广州分行“有权”向东电公司追索的方式及顺序,原审法院认定其并不影响浦发银行广州分行向广电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权利,更未将广电公司排除在被追索对象范围之外,并无不当。
来源于律道评案
【注】本内容来源于网上,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