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5月7日报道称,今年3月,90后杭州小伙冯浩与女友林夕、徒步爱好者李志森组队进入羌塘无人区徒步穿越,十天后,冯浩独自离队后失联。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穿越羌塘无人区的活动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李志森、冯浩与林夕也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面临5000元的罚款。那么,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如何规定?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你讲解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5月7日报道称,今年3月,90后杭州小伙冯浩与女友林夕、徒步爱好者李志森组队进入羌塘无人区徒步穿越,十天后,冯浩独自离队后失联。5月5日,失联50多天的冯浩在乌兰乌拉湖东侧被平安找到。
记者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穿越羌塘无人区的活动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李志森、冯浩与林夕也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面临5000元的罚款。
对此,李志森表示接受,而冯浩与林夕称不接受,将申请行政复议。5月7日,记者从安多县森林公安局获悉,会对冯浩和林夕进行劝导,且该案尚未结案,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月7日凌晨时分,李志森发布朋友圈展示了西藏安多县森林公安局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现查明,2019年3月5日至5月6日,非法穿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5000元的处罚,限2019年5月21日前将罚款交到指定银行。
“公安说违法了,我接受(处罚)。”李志森告诉记者,“好的结果!人安全就行!也保证不会再去羌塘无人区了,我累了该结束了。”
李志森称,他打算返回拉萨,交完罚款,以后继续合法的户外运动。
但对于处罚,冯浩与林夕并不接受。西藏安多县林业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称,冯浩与林夕不接受行政处罚,将申请行政复议。冯浩认为自己是初犯,5000元的处罚有些高;林夕则觉得自己没有做错,不会交罚款。对此,记者询问冯浩,并未得到回复。
同时,记者从西藏安多县森林公安局获悉,他们会对冯浩和林夕进行劝导。工作人员称,该案尚未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六章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根据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查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2017年5月西藏林业厅发布《关于禁止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非法穿越活动的公告》称,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严禁在羌塘组织或进行非法穿越活动,严禁通过羌塘向阿尔金山、可可西里进行非法穿越活动。如进入均为非法穿越,一经查处将追究刑事责任。此外,2017年11月23日,青海可可西里、新疆阿尔金山和西藏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一切单位或个人随意进入保护区开展非法穿越活动。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如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