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陈鹤亭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裁判意见
1.案涉房屋不属于时风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应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
如前所述,陈鹤亭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已支付完毕购房款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即对时风公司享有请求协助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进而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完全物权)的权利,该权利也被称之为物权期待权。而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97号生效民事判决,住安公司对时风公司享有的是普通金钱债权,该债权与案涉房屋并无直接关联。
3.陈鹤亭对案涉房屋具有一定的居住权益,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